人社政策問答之勞動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1.勞動關系從何時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以什么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建立勞動關系后,最遲應該在多長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法行為。
4.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哪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6.什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
7.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8.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9.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可約定幾次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0.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由用工單位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一種用工形式。
11.勞務派遣可以在哪些工作崗位上實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12.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13.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嗎?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14.用人單位分支機構能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15.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16.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17.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相關文章
網友評論
